第九章(6/12)

师的老公可以对你提出告诉。记得罪疑唯轻吗?在证据不足时,检察官如果用强制公诉你,程老师可以说她有同意你,所以你不构成强制;如果程老师的老公因为你与程老师合意想自诉你通罪,你可以主张你是强制,最后可以因为罪疑唯轻,两个罪名都不成立。”

,你搞得这么复杂,而且检察官和法官采不采信你的少数学说是一回事,有没有想过以后上课别玩这么大就没有这些困扰?没关系,你说服我了,强制就强制

再说一次,我可不是有的公狗,纯粹是上课需要。

小小平,咱们上了(乐)。

“对了,老师再让你安心一点,你就算真的强制程老师你也会无罪的。”

正在我脱裤子时,陈老师没没尾丢了这一句出来。

陈老师接着道:“你念一下刑法第221条第一项。”

“对于男以强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我一手提着脱到一半的裤子,一手拿着小六法乖乖念着法条。

“你觉得为什么你不会该当强制的构成要件?即使你真的以强制力程老师得逞。”陈老师问。

我想了很久,手段?行为?客体?想不透哪。

“我要公开一个秘密——”陈老师正经八百地把食指举在眼前,那是她要认真讲一件事时的习惯动作。

“湘宜学妹!”程老师好像会意过来陈老师要讲什么,急忙打断陈老师的宣告。

“程老师不是男也不是,不该当这条法条的行为客体,程老师是所谓的妖!”

靠,这是拍电影喔,怎么可以那么扯,我眼前的这个超级正熟怎么可能是妖!

“严格讲,程老师是变,原本别是男,后来遵循自己体内真正的渴望而变,老师故意用妖称呼,是因为在泰国,他们身分证上分成三种别,不是只有男两种,还有第三种——妖,但是我们的很多刑法法条都以‘男’作为行为主体或客体,这其实不合时宜。法条只要写明‘’就可以了,都有自主权,难道只保障男的权利吗?像程老师这样的变如果被侵害了,行为可以主张她非男非,外观是、N鉴定则是男,既不能证明她是男也不能证明他是,在证据不足的况下,以罪疑唯轻的法理为强制的行为脱罪!”陈老师气愤地说明着,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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